
该案件中,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入职原告意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刘X在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同事自己脚扭伤,并发送受伤照片。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随后,刘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刘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周赫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结合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再者,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最后,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且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
在庭审中,意公司质疑工伤认定,提出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周赫律师回应称,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三点。一是重视原始电子证据,指导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等,构建完整证明体系。二是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强调用人单位否认工伤需提供相反证据。三是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程序,确保程序无瑕疵,为案件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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