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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甲X与乙X被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X不服上诉,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深入分析。他指出罪名定性错误,甲X与乙X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应认定为受贿罪;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庭审中,他结合证据和法律适用充分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乙X也得到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大权益。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再次得到验证。2018年,甲某为围标联系12家公司,后接受乙某补偿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也无非法手段。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有关联及甲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法院虽认定甲构成串通投标罪,但采纳了他的关键辩护意见,甲仅被判处10万元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
在日常工作中,李建鹏律师始终践行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理念。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以赴,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前行,用实际行动诠释着法律的公正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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