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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女士在2007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东XX某小区的房屋,并于2008年取得产权证书。房屋交付后由小姨谷女士居住,谷女士与被告陈先生结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此。2017年谷女士与陈先生离婚,谷女士搬离,但陈先生以无房为由拒绝搬出。刘女士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高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先生辩称刘女士购房时无能力、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偿还过房贷且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同意搬出和支付使用费。第三人谷女士与刘女士均否认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称陈先生存入的款项是租金。
来自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他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刘女士核实房屋权属,梳理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确认刘女士是合法所有权人。
其次,针对陈先生的抗辩,李同红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刘女士名下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虽谷女士和陈先生曾向该账户存款,但刘女士与谷女士均称是租金。
然后,对于陈先生主张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李同红律师指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陈先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关系存在。
最后,关于房屋使用费请求,因缺乏明确计算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陈先生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核心代理意见,判令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房屋并交付钥匙,驳回刘女士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陈先生负担。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帮助刘女士维护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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