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连,劳务提供者鞠X在从事废料装卸作业时高空坠落,导致多级伤残。鞠X自行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虽然案涉公司与原唯一股东苗X垫付了前期大部分医疗费,但后续的赔偿问题却陷入了纠纷。鞠X面临着身体与经济的双重困境,他急需专业的法律支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连地区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4年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近200件案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接到鞠X的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刘瑶律师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了解到,2024年5月,苗X通过微信联系鞠X安排劳务,工作内容与案涉公司经营范围相符,作业工具由公司提供,劳务费由苗X个人账户支付。2024年8月16日,鞠X在作业时高空坠落受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148天。经司法鉴定,鞠X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五级伤残、八级伤残。案涉公司成立时为苗X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30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年10月减少注册资本。
在分析各方诉辩意见时,刘瑶律师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原告要求案涉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44万余元,苗X作为原一人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认可雇佣关系,但对部分赔偿项目标准提出异议;被告二则主张个人与公司财产无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刘瑶律师深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财产独立于公司负有严格举证责任。苗X提交的诉讼期间形成的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并非法定年度审计,无法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而且,劳务费由苗X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账目无对应垫付返还记录,存在财务混同嫌疑。
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向法院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严谨细致地论证了案涉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劳务成果受益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苗X作为原一人股东,无法完成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观点。判定案涉公司赔偿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以及护理费21000元(已抵扣垫付费用),苗X对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刘瑶律师以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成功为鞠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执业能力也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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