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公司】不服判决,认为一审认定货款已支付的事实不清,【被告公司】未实际完成案涉462万余元货款支付,且案涉交易的付款方式不符合交易习惯;同时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律适用错误;还指出一审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程序违法。在这种对【被告公司】不利的局面下,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来自四川遂宁的郑晓龙律师手中。2016年开始执业的郑晓龙,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6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郑晓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全案事实,精准锁定462万余元货款支付的证据链、诉讼时效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三大核心争议点。他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提出针对性抗辩意见,指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案涉462万余元货款已向【原告公司】委托的收款方支付,有相应收据等证据佐证;【原告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所述不清楚付款义务人等理由不能成立;案外人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审理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审理时,郑晓龙律师全面梳理对账说明、收据、转款凭证、银行流水等案件证据,向法院提交案涉462万余元货款的多元支付凭证(含转账、现金、承兑汇票等支付方式),充分证明【被告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同时精准指出【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缺乏关联性或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达到其证明462万余元货款未支付的目的。二审法院最终纠正了一审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瑕疵,但认定【原告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且一审审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原告公司】仍未放弃,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二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462万余元货款已支付、案外人无表见代理特征、一二审程序违法等。郑晓龙律师继续代理【被告公司】应诉,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阐明案外人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且【原告公司】一审未申请追加该当事人,一审审理程序合法,成功反驳对方的程序违法主张。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对账记录、报警陈述及相关收据等证据,认定【原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后果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在这起案件中,郑晓龙律师凭借精准的抗辩、扎实的证据梳理、对程序与实体的并重处理以及全程专业的代理,让【被告公司】在不利的局面下实现逆转,成功避免了46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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