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案件的处理中,涉及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的复杂法律问题,常常让案件陷入困境。本案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时间似乎走到了死胡同。
这时,律所合伙人何菲娅律师接受了委托。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且执业时间已逾六年的她,在处理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视角。她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而是迅速投入到对被执行公司相关材料的调查中。她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这种对案件材料细致入微的把控能力,源于她多年在法律一线的实战经验,就像她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一样,对各类资料的分析和运用早已驾轻就熟。通过分析,她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菲娅律师没有气馁。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体现了她作为专业律师的素养,就如同她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时,对交通法规的熟悉和运用一样。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在庭上的出色表现,与她注重谈判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的经历密不可分,这种丰富的谈判和庭审经验让她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游刃有余。
最终,何菲娅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何菲娅律师不仅在这起股权纠纷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她还为大型国企、上市企业及本土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等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与合规治理,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她用自己的专业和诚信,为当事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法律领域书写着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