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但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离婚的,应当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如债务人在离婚时先分割共同财产,对共同债务明确为一人偿还,而实际上义务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使债务难以清偿,那么,这种民事行为就违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程序和原则,且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什么?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综上所述,现在一些夫妻对外欠债数额巨大,面临偿还上面的困难。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追偿。有的夫妻为逃债甚至想出办假离婚,这种手段是不合法的,目的不纯。虽然在形式上是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不能免除其对外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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