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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5月,江苏省XX县XX厂与福州市XX公司签订《模板采购合同》,约定XX厂为XX公司的阳光城XX项目供应廊坊镜面板等,合同价款约10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XX厂自20XX年起陆续依约向XX公司的阳光城XX项目供应模板,同时在20XX年7月至12月期间,还多次向XX公司的西工大附小阳光城分校项目等工地供应模板,但该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截至20XX年,XX厂认为XX公司尚欠货款XXX.36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XX年将XX公司诉至XX县人民法院。
XX厂委托了从20XX年开始执业的赵月亮律师,他毕业于吉林大学。赵月亮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核对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货单和收款收据存根联。执业6年经办案例百余件的他,凭借丰富的经验,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多笔交易交叉。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身为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赵月亮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XX公司应依约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他长期担任沭阳及宿迁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XX厂主张XX公司欠其货款XXX.36元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厂支付货款XXX.3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赵月亮律师处理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核对交易中的各项单据,精准梳理账目与合同,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主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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