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和通奸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同居和通奸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同居一般是指异性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双方都未婚而在一起长期居住的,法律并无禁止,也不提倡。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则为法律所禁止,甚至有些行为还可能触犯法律,如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罪等。
而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就属于通奸,只是两人都是未婚者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称为通奸。
二、同居的类型具体有哪几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同居不等于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同居关系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第一种单纯同居关系,指同居关系双方均为未婚男女,民法典对此种同居关系不鼓励,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的权利,对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按民法典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事实婚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要经诉讼程序。
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四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告予以解除。
重婚罪案件的追诉,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救济手段。这类案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按自诉程序处理。
未依法经过婚姻登记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对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能按照各自份额来决定其归属。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配偶一方,同样构成重婚罪,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由于同居本身也分成好几种不同的情况,有些感情比较稳定的情侣关系,在结婚之前就居住在一起的,这种行为无可厚非,但还有一部分是有配偶也长期在外和第三者同居,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的同居,和通奸本质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无论是同居还是通奸,都没有违反我国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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