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被告冯XX在西宁市XX区XX广场项目工地务工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这起工伤事故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XX公司对西宁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坚称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这场法律博弈中,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作为被告冯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李斌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44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西宁市律师与惩戒委员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刑事委员会以及城中区司法局行政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李斌律师秉持“诚信为本、专业赋能”的执业理念,专注解决青海本地当事人的法律难题。
面对原告提出的初次鉴定结论程序违法的问题,李斌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且在法院审理期间申请后又放弃重新鉴定,应视为原告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李斌律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有力地回击了原告的这一抗辩理由。
在工资计算标准方面,原告提交银行流水主张被告月工资为4000元。李斌律师协助被告从西宁市XX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工伤保险处调取了《工伤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证明XX公司给冯XX的月缴费基数为X02X元。同时,李斌律师指出原告公司百余名员工代发工资均为4000元,不符合常理,且该工资水平低于本地木工工种的通常收入水平。通过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李斌律师成功说服法院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李斌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参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被告的伤情和医嘱,主张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面对原告称被告出院后回到单位工作的说法,李斌律师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在原告未能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斌律师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XX公司支付被告冯XX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斌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在青海西宁的法律实务中展现了出色的解决问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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