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却发现该公司已经“空壳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时候,卢某的债权似乎陷入了绝境。
不过,卢某没有放弃,他将维权矛头指向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争议焦点: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该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双方主张:卢某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张某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方起初试图逃避责任,但在法律规定和证据面前,也认识到难以推卸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张某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案件还没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就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提出和解,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案例二:身份存疑,股东仍担责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他们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
争议焦点一:签字有疑问时,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
双方主张:肖某辩称工商内档中不是自己签字,不具备股东资格。原告主张综合多方面因素,肖某应具有股东资格。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提供有效身份证的行为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所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争议焦点二:认缴出资是否需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实行认缴制,肖某认缴了出资额,但未履行出资义务。
双方主张:肖某试图以“非本人签字”规避责任。原告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等规定,主张肖某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认缴出资额是股东对公司及债权人做出的严肃法律承诺,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肖某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他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子能看出,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是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的情况,别轻易放弃,可以看看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通过法律途径向股东追索。而对于股东,认缴出资不是一句空话,要认真对待,别想着逃避责任。在参与公司事务时,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写在最后
这两个案例都告诉我们,在公司运营和债务处理中,股东出资责任是不可忽视的。股东不能随意逃避出资义务,债权人也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处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这类案件时,能精准地找到问题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