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里,原告祁XX等五人与被告祁XX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祁X与赵X去世后,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原系祁X承租的单位公房,房改时祁X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一直由被告一家居住。2006年,六名子女签订《备忘录》,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其他五人支付补偿款,但此后被告未付款,房屋也未过户。因协商无果,祁XX等五人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等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共同继承房屋,每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然而,一审时被告辩称房屋应归其一人所有,这使得五名原告陷入不利局面。
来自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接手案件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他首先确认涉案房屋的遗产性质,指出该房屋是祁X的个人合法财产,祁X去世后依法成为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接着,李同红律师论证《备忘录》未实际履行故不具约束力。虽然六人签订了《备忘录》,但签订后长达7年被告未支付款项,房屋也未过户,《备忘录》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各方均未按约定实际履行,该协议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依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六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无证据证明有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存在其他可以多分或少分的情形,所以应均等分割。
一审判决后,被告祁XX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五名原告,主张《备忘录》未实际履行,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由六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被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多年来各继承人均未实际履行约定内容,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五名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合理合法,一审判决正确合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五名原告扭转了局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