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刘艳敏律师团队
刘艳敏律师团队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3万人
专家导读 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
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效力的承认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综上所述,在法律上不会对所有事实婚姻都有法律保障,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承担事实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的存在还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传统的习俗等造成的,所以在一定的情况下,达到了结婚要件的,那么是可以承担事实婚姻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4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8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5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6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5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5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7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0****66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6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5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8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0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7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3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3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5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最近听说了一个新词事实婚姻,请问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事实婚姻的效力是什么样子的?具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事实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三、怎么处理事实婚姻知道了什么是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的效力,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怎么处理事实婚姻:第
一,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等。第
二,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
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予以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区别划清了合法和违法界限。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和他男朋友一直同居 现在都有了孩子 还是没有结婚 想问一下同居多久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由于未达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所以我和丈夫想等年龄到了再领证,已同居多年,后来一直忙就忘了申领,妹妹说不去领证就不算是事实婚姻,所以我想来问一下新婚姻法如何确认事实婚姻效力的,没领证真的不算吗?
[律师回复] 一、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效力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事实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前提是符合时间要求、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单身、身体健康以及不是直系旁系亲属。事实婚姻实在双方未确认婚姻关系就有同居行为的事实,这给双方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就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及时进行登记。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由于未达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所以我和丈夫想等年龄到了再领证,已同居多年,后来一直忙就忘了申领,妹妹说不去领证就不算是事实婚姻,所以我想来问一下新婚姻法如何确认事实婚姻姻效力的,没领证真的不算吗?
[律师回复] 一、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效力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二,女二
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二,女二
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关系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不被法律认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事实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因为不符合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什么是事实婚姻?是不是1994年才有开始有事实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请帮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无效婚姻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判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同居 > 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