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下商业活动频繁、法律关系复杂的环境中,合同纠纷等问题日益凸显。何菲娅律师作为律所合伙人,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她独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使其在法律实务中如鱼得水,尤其在合同纠纷这类复合型案件的处理上有着显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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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陷入僵局,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因为何菲娅律师长期活跃于法律实务第一线,办理过众多重大案件,有着丰富的证据处理经验,所以她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而是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由于何菲娅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学校学习时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课程进行过深入研究,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等法律条文,所以她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何菲娅律师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有着丰富的庭审应对经验,所以她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何菲娅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凭借多年来在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积累的大量案例经验,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何菲娅律师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中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类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她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以及构建责任论证链条的能力,成为解决此类复杂案件的重要标尺,有助于推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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