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某收到立案通知时,整个人如遭雷击,原本嘈杂的办公室瞬间变得异常安静,他手中的文件滑落一地。他深知此次销售减肥药案件的严重性,赶忙联系了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现是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
陈宇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此前他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刑事案件,深知这类案件证据链的复杂性。他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发现涉案减肥药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这是证明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关键证据。但陈宇翔律师并未就此止步,他深入调查各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及相关情节。
在对凌某的调查中,他发现凌某虽然明知减肥药掺有有毒、有害成分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至少54836元,但凌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X从凌某处购买减肥药后继续销售,销售金额至少33710元,同样存在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情况。关X和孙X的情况也是如此,他们在整个销售链中处于下游,销售金额相对较少,且都积极配合调查,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陈宇翔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注意到各被告人之间的交易记录、进货渠道等信息,试图从中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点。他曾参与过中央政法委挂牌督办涉黑案等众多疑难复杂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自己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将各被告人的情节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在法庭上,陈宇翔律师提出,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些情节应作为从轻、从宽处罚的依据。他强调,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他们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后积极弥补过错。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类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陈宇翔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四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从宽处罚的结果,让罪责罚当其罪,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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