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案中,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马X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挂靠公司进行围标,参与两个项目投标并中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最初,马X面临着因串通投标罪被起诉的局面,而关键证据的缺失让他的处境十分不利。既没有证据证明他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也无法说明涉案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周赫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发现马X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便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其次,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于是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此外,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检察院可能会质疑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周赫律师则回应,马X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构成要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未造成经济损失。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清白之身。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一套有效的方法论。一是注重细节,准确把握自首等关键情节,避免被忽略;二是全面调查,通过阅卷和协调相关单位,获取能证明无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据;三是合理运用法律制度,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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