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30日,唐XX以朋友朱X的名义注册成立中江县xx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xx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人民币。2023年11月2日,唐XX因涉嫌诈骗罪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此后又经历了取保候审等一系列司法程序。案件移送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后,李坤作为唐XX的辩护人介入了此案。他仔细查阅了案件的每一份资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证据并不足以支撑唐XX构成诈骗罪。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观点。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5年2月决定对唐XX不起诉。
另一起案件的主人公是娄X。2025年3月,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XX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娄X作为该公司的维护人员,在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时,为使监测仪器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显示正常,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xx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2025年7月16日,该问题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娄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环保部门同意下于7月28日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完成整改。李坤接手此案后,深入分析案件情况,认为娄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李坤的意见,于2026年2月13日决定对娄X不起诉。
还有余XX、李XX、曾X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三人在侦查期间均退缴了违法所得。李坤作为李XX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XX此次系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最终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认可了三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
这三个案件,只是李坤众多刑事辩护案件中的一部分。他凭借着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的认真负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像一位严谨的侦探,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用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撑起一片正义的天空。他的执业理念,也在这一个个案件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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