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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儿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常争吵,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而某乙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件陷入僵局,证明感情不和且分居满两年成了关键。此时,某甲委托了在上海嘉定区执业多年的盛春龙律师。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婚姻家庭专家型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他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指导某甲收集各方面证据。首先是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就由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其次收集分居证据,如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以及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缴纳凭证;还收集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孩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本案是典型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引发的离婚案件,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分居满2年的证据。盛春龙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指导,帮助当事人某甲实现诉求。这也提醒面临类似情况的人,重视证据收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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