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否有溯及力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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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是有溯及力的。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同时还包括强度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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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

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1、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3、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二、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哪几类

1、一般的诉讼时效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的诉讼时效

特殊的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下列时效为一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第594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法律的制定是具有权威性的,民事案件在发生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民法总则都将在法院上具有溯及力,尤其是在诉讼时效的溯及力。法律法规在公布于世时就需要广大群众去遵守以及普及相关常识,针对广大群众和执法机关都是有利的,法制社会才能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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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否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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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是怎样的
随着近年来,我国对于广大人民普法力度的增加,我们对于民法并不陌生,民法为了保障民生而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则。在我国,进行民法诉讼时,牵扯到一个溯及力的问题。很多人对溯及力是什么并不了解。接下来,律图小编将专门为您整理有关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是怎样的相关资料,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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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溯及力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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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溯及力原则和溯及力的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溯及力及其溯及力原则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溯及力原则: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法律对于溯及力的规定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范围(时间与空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5.《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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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溯及力,什么是溯及力原则
[律师回复] 什么是溯及力及其溯及力原则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溯及力原则: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法律对于溯及力的规定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范围(时间与空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5.《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什么是法律溯及力和溯及力原则法律对于溯及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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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法律对于溯及力的规定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范围(时间与空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5.《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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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什么
民法总则变更后涉及到了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总则的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将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那么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呢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是我们真正需要知道的,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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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溯及力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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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法律对于溯及力的规定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范围(时间与空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5.《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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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无溯及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其
一,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这种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
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据此,对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情况分析如下: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首先,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该义务以恢复给付的原状为目的,其范围应该以给付人履行时所支出的价值额为标准,受领人因此获得利益与否,在所不问。因此,在守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债务时,恢复原状显然能在数量上保证他获得全部返还。即使是违约方获得的给付已经减少或者全部丧失,也不能免除返还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返还给付的效果强弱上也有利于守约方。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合同的效力,而不由物权合同的生效所决定。这样,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就使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于给付人,他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由于所有权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所以在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在这里,给付人正是守约方,如果违约解除无溯及力,就不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给付人)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因为违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反而违约的情况,基本上属于不完全履行,并且主要是质的不完全履行,如标的物有瑕疵等。在这种情况下,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对守约方才有利。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计算通常是差额计算法,是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这样,在双方都有所履行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也就是说,守约方可能仍然要继续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这对他毫无用处。而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才能按恢复原状制度,由守约方把已受领的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第
三,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满足。解除有溯及力在本质上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而恢复原状意味着当事人的给付都要各自分别返还,尽管双方都不愿意如此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妨允许当事人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是各自分别返还给付,只是返还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第
四,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对守约方没有损害。《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就是说,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守约方由于返还给付而支出的费用,是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一部分,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第
五,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效益利多弊少。在我国,看一项法律制度或法理应否存在,必须考虑其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益者应予承认,有害者应予否定或限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基本上属于前者。其
一,受领方不需要的给付,不返还给付人,照样不会产生经济效益。其
二,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返还给付时,通过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如愿以偿,这为有效地利用标的物,创造使用价值提供了前提。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除上述道理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消灭,会使受托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根据,从而变成无效。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而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遭不测之损害,也使社会经济秩序发生紊乱。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在继续性合同中,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民事诉讼法有没有溯及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有没有溯及力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第四条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第六条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人民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规定所称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扩展资料:民事诉讼法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立法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最高人民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实体法: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5条人民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
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人民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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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有没有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呢,民法是涉及民生的一项基本的法律法规。民法当中针对老百姓生活当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民事纠纷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民法,在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溯及力也是有着相当我详细的规定的,那么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有没有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大家可以参照下面的资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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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从新原则?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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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民事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最高人民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实体法: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5条人民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条人民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4、司法解释的特殊溯及力:司法解释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规定施行日期(发布之后)。但实际上并不统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一审溯及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9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二是一审二审均有溯及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本解释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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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溯及力是否溯及以往?
原则上民法不溯及既往,但具体看法律规定,如《民法典》(起施行)中对新法的溯及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对溯及力做出了具体解释。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例外规定。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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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国《刑法》溯及力问题,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原则:r
一、从旧原则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r
二、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r
三、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r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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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国《刑法》溯及力问题,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原则:r
一、从旧原则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r
二、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r
三、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r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国《刑法》溯及力问题,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原则:r
一、从旧原则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r
二、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r
三、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r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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