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工程建设公司的挖机在工地被被告A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挂靠在被告B名下,且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百万余元商业三者险。原告A主张三被告赔偿十余万元,但被告C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案件形势对原告A极为不利。
此时,来自江苏扬州的黄蓉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原告A参与诉讼。执业多年且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的黄蓉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
首先,黄蓉律师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固定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举证证明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在停运损失方面,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虽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最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
此外,黄蓉律师明确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实际侵权人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黄蓉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在不利局面下实现逆转,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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