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日,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等多项费用。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疑难之处众多。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的这些抗辩给案件增加了不确定性。在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刘书涛律师办理该案时,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刘书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刘书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相关法律,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与保险公司最初的抗辩相比,原告获得了更合理的赔偿,实现了权益的最大化。
结合大连办案经验,在这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为诉讼主张提供了完整支撑。同时,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进行反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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