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16日,原告苏X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然而在2025年1月26日,原告女儿驾驶该车辆时因避让一条狗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被告虽在事故发生后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同意维修,但之后却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发动机损坏部分。这一情况使得原告面临车辆维修费用无法得到赔偿的困境,经济上承受较大压力。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的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在处理各类法律案件上已有一定经验,此次与刘律师一同接受原告委托处理此案。
在案件初期,柴昊然律师凭借曾担任富滇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的经历,在收集证据方面展现出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他如同处理贷款追讨案件时精准梳理借贷合同、还款记录等核心证据一样,对此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和整理。他收集了原告投保的相关合同、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车辆维修的相关凭证等,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进入诉讼阶段,柴昊然律师结合自己在民事案件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处理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等纠纷时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针对被告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的情况,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他指出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且发动机损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未履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约定,存在过错。就像他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深入研究核心争议点一样,他精准地抓住了此次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柴昊然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辩论技巧。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深挖细究,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也体现在此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对被告提出的各种理由进行有力反驳,以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阐述原告的主张。他如同在刑事审判阶段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一样,始终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核心,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细节。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昆明公司须支付原告苏X保险金2313元,案件诉讼费2392元由被告承担。柴昊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柴昊然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持“以法为基、以信为本、以民为念”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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