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23)冀0XXX刑初2XX号,审理法院是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当事人蒋XX是被告。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蒋XX在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出借名下2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公安机关反诈平台核查,其银行卡涉及2起案件,其中一名被害人是XX县人,涉及诈骗资金40万元,转入金额XXX元,蒋XX从中获利1.2万元。
蒋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X月XX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XX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当时蒋XX和家属都十分焦虑,觉得这事儿肯定会判得很重,未来一片灰暗。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蒋XX被逮捕后,很快找到了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来律师。那时家属心急如焚,担心蒋XX会面临重刑。
张志来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里有户籍前科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还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律师前后会见蒋XX多次,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张志来律师提交了辩护意见,主要内容有:一是指出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系坦白;二是说明蒋XX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三是表明蒋XX及家属愿意随时全部退还违法所得;四是强调蒋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五是考虑到蒋XX年仅19岁,小学学历,社会经验浅薄,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认识不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在法律规定范畴内适用缓刑。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办理相关案件上百件,其中诈骗类经济案件占比约50%。
采纳情况
法院认为,张志来律师关于蒋XX坦白、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被告人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对比蒋XX最初面临的情况,原本他和家属都担心会判得很重,但最终的判决结果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准确抓住了蒋XX的从轻情节,并在辩护意见中清晰地阐述出来,让法院能够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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