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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利局面,被告C委托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谢非非律师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范围展开核心抗辩。她检索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当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时,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这一规定相较于此前的规定,进步意义在于明确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使得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可以依法解除。
谢非非律师依据该新规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抗辩逻辑被法院全面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银行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还款责任。
此案例中,谢非非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成功为开发商免除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企业承担巨额代偿风险。这一法律变化不仅保护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也为房地产行业处理同类担保纠纷提供了典型胜诉思路,而谢非非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新规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体现了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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