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起始于2018年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十一组河滩地被征用,获得相应补偿款。周XX一家2002年购买本村房屋并居住,2006年迁入户籍,然而在村十一组讨论补偿款分配方案时,他们未被列入领取范围。这一情况严重损害了周XX一家的财产权益,使其应得的经济利益受损。此时,周XX一家委托了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黎芳律师代理此案。
在一审阶段,黎芳律师凭借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知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指出周XX一家长期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户口迁入十余年且有选举、被选举资格,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同时,考虑到桥头村十一组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明确应由桥头村委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周XX一家有权参与2018年土地补偿款分配。
二审中,桥头村委会提交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图证明周XX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失去效力。黎芳律师根据其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尺度,指出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周XX一家也提交了两份证据,黎芳律师协助他们进行质证,强调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法院最终采信了周XX一家提交的部分证据。
黎芳律师进一步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从周XX一家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等多方面综合论证,表明他们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权利。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桥头村十一组不向周XX一家发放补偿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桥头村应向他们发放补偿款。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桥头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周XX一家的合法权益。她以“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为执业准则,兼顾专业与温度,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是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