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商标抢注的危害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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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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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新政策的更新下,一带一路中关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危害性包括制约企业的发展、让企业维权高以及浪费商标资源。其中许多企业如腾讯、小米、网易等等公司,为了防止自身商标被他人抢注,开展了防御性商标注册,因为没有进行商标的使用,都是对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
一带一路商标抢注的危害性有哪些?

一、一带一路商标抢注的危害性有哪些?

①制约企业的发展:

许多企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没有注册商标,而当自己需要上市、进一步发展需要注册商标的时候,才发现商标被人抢注了。这个时候不仅仅发展的步伐停滞不前了,还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去购买回商标或者注册另一个商标。不利于商标竞争。

②让企业维权高:

许多企业为了防止企业的品牌、主打商标被抢注,去注册全类商标,而申请的费用和续展的费用都十分高昂,增加企业保护商标的成本。

③浪费商标资源:

许多企业如腾讯、小米、网易等等公司,为了防止自身商标被他人抢注,开展了防御性商标注册,像是老干妈的“老干爹”、“老干姐”等,还有小米的“大米”、“虾米”“玉米”等,因为没有进行商标的使用,都是对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

恶意抢注的定义

恶意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二、恶意抢注的背景

①商标申请成本低:

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的流程大幅度缩短,成本也大幅度下降。

②商标申请门槛低:

只要有执照的复印件,就可以注册商标,而不像美国那样,必须要是实际使用的商标,因此许多人注册公司去专门抢注商标

③商标抢注利益高:

只要成功抢注一个商标,就可以为抢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也因此,许多人明知是不合法、不合理行为,也是偏向虎山行。

因此,商标在注册成功之后的合理使用、规范性使用是国家在一带一路上较为提倡的。商标应该发挥其充分的作用,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国家在法律法规也规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减少商标恶意签注,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以及经济上的损失,各大企业也应该有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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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的危害性合法吗?我的一个同学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他找他叔叔借钱时被迫签订了合同。
[律师回复]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险处境,是指给予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3、 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 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2)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合同的订立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强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这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铁路危害安全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12)钻车、扒车、跳车;  (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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