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洋是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执业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核心执业领域包括合同纠纷等,执业年限虽未明确提及,但已承办各类案件超130件。在这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赵某某主张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定金;被告初始面临已收取定金且被指违约的困境,存在证据缺口;杨洋律师采取了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双方就合同效力等关键问题展开交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下将完整还原案件全貌。
原告赵某某称,2024年3月20日,其与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3500亩土地,并支付了40万元定金。被告在收取定金后,却未履行合同,构成单方违约,因此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定金18万元。原告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定金支付凭证作为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认为被告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初始面临诸多不利。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虽发现合同违法后于2024年3月2425日全额退还了40万元,但仍被原告以违约为由起诉。被告在证明合同合法性及自身无违约行为方面存在证据缺口。
杨洋律师主要从合同效力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提出案涉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无需解除;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原告未提示说明,应无效;被告已全额返还款项,无赔偿义务,原告属恶意诉讼。此外,律师还提交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
庭审中,双方就合同效力展开关键交锋。原告认为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应赔偿定金。原告拿出土地承包合同和定金支付凭证,称合同已成立且生效,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律师回应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律师出示类案判例,证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主张同案同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已全额返还40万元,无需赔偿。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关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判断合同效力;审查定金条款等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通过提交类案判例争取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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