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因监护人失职需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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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绍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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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因监护人失职需承担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在我国因监护人失职需承担什么责任?

一、在我国因监护人失职需承担什么责任?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但是以上规定只是对监护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案情,由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界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3、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

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的责任

1、《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在我国因监护人失职需承担的责任一般是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话,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给被监护人到来了财产损失的话,依法要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同时,人民法院还能取消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针对监护人对为未成年人需承担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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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1、《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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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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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上规定只是对监护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案情,由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界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这种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对其监护人判处刑期较长的实刑的话,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议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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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教育系讲师、教育研究者胡乐乐认为,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呼吁应该采取行动,让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法律责任。他表示,按理说,未成年孩子出事,如果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责任,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监护人无需担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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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全面地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管,尽最大努力避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事情发生,若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失当行为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公民或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监护人的监护失当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时适用上述民事责任形式,并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同时不论监护行为失当到何种程度,监护人都应继续承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另人民在审理因监护失当行为而引发的相关民事案件中,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效途径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的原告资格,在其法定代理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可由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作为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或者代未成年人联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委托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监护失当还可能承担监护权被变更、撤销的责任,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都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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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因监护人疏忽造成伤亡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被监护人因监护人疏忽造成伤亡一般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前提一定要确定孩子伤亡是属于意外;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期间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的原因拒绝履行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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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想咨询一下,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果因为病人的过失致楼房失火或者电源起火,殃及邻里,监护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有以下内容
(一)《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四)《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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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到多大失效监护权
对于孩子到了18岁,拥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也就自然终止了。监护权就是指的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一种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以及保护的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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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作出裁决。
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监护人的担任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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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监护人失职要承担什么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以上规定只是对监护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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