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成立的公司甲不能清偿我到期的100万元债权。A在2028年XX月XX日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C,而公司甲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自2026年X月X日至2031年XX月XX日。这起纠纷的棘手之处在于,我不知道是否可以要求前股东A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公司法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是否及于前股东。
后来,经朋友介绍,我找到了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张远辉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14年资深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01201210024696,服务地区为广东-广州。他自2021年9月份创立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至今担任主任律师。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尤其在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这些优势让我眼前一亮,感觉找到了救星。
委托张远辉律师后,他做了一系列具体动作。首先,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他就在律所详细研究了我提供的材料,包括公司甲的注册信息、股权转让协议等。他指出,虽然现有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转让人应与受让人一起承担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但从法理和实际情况来看,转让人附有担保股权对应的出资在任何法律规定应缴纳的情况下能够及时缴纳。这一分析让我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接着,在一周后,张远辉律师前往工商局调取了公司甲的详细档案,进一步核实了股权变更的情况。这一动作让我们掌握了更充分的证据。然后,在开庭前,张远辉律师组织模拟法庭,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预演。他精准地模拟了对方律师的提问,并给出了应对策略。
最终,根据张远辉律师的策略,我们按照第一种结论起诉了C、B、A,甲公司作为第三人。法院判决C、B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在C不能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个结果意味着我成功拿到了100万元的赔偿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远辉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我打赢了这场看似艰难的官司,让我对法律的公正有了更深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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