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发生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含反诉)案件。原告(反诉被告)是某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柳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张琪等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是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虞某路;还有第三人王XX。
从2020年5月到2021年5月,原告给被告供应鞋底。2021年12月双方对账,确认被告还欠货款328600元。被告付了20万元后,剩下128600元一直没给。于是原告把被告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和利息。可被告反过来反诉,说原告供货有质量问题,还逾期交货,要求赔偿损失一共202700元。原告这边当时心里很没底,毕竟被告反诉的金额也不小,而且被告还拿出了一些证据。要是处理不好,不仅拿不到剩下的货款,还可能要赔偿被告一大笔钱。
2022年10月,法院立案受理了这个案子,并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到了法庭。在庭审中,张琪律师协助原告做了不少工作。原告举证了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等,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张琪律师前后多次仔细核对这些证据,确保每一项都准确无误。被告也举证了微信告知书、账单等,主张自己的损失。双方就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质证。张琪律师在质证过程中,认真分析被告的证据,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
张琪律师的核心策略是,紧紧围绕双方对账确认的余款是结算后数额这一关键事实。他指出,被告未付清余款就构成了违约。对于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张琪律师发现被告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质量有问题。而且双方其实已经就逾期交货等损失达成了扣减约定,并且已经结算完毕。所以被告的反诉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经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他有一定的经验。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关于被告违约以及反诉请求无依据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8600元及利息,利息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计算到实际付清日;同时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反诉及保全费合计6212元都由被告负担。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担心拿不到货款还要赔偿,到最后成功追回货款,还让被告承担了诉讼费用。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张琪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事实,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反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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