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是某农资经销主体的负责人,多年来与被告建立了供货合作关系。被告长期以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了多笔货款未付。黄某为了追回欠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一审阶段,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采信了该意见,判决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求。面对这样的结果,黄某并未放弃,委托了吴绍俊律师代理二审。黄某提出的诉求为追回全部拖欠货款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认为案涉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黄某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声称存在“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况。
吴绍俊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
2.分点论证: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案涉货款属于正常的交易款项,符合买卖合同中应支付价款的法定要素,是黄某应得的合法收入。公司增加款项不能替代的原因:不存在所谓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情况。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后,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公司单方行为属于违法: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直接导致黄某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虽曾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均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该情形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范畴,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同时,黄某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一审时效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
3.最终法律结论:被告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货款,黄某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合法的债权主张,应得到法律支持。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一审驳回黄某诉求的民事判决;
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某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交易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过了所谓的常规诉讼时效,就可以不用偿还欠款。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交易中如果存在因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诉讼时效应当依法中止,并且要从满足“有明确被告”等起诉条件时重新计算。
这对用人单位警示在于,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否则即使以时效抗辩也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对劳动者和债权人来说,当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维权,要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绍俊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全面梳理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方面,精准分析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明确了债权的合法性;庭审策略上,聚焦核心争议,直击一审裁判的逻辑错误,用精准的法律意见和证据说服法庭。吴绍俊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死案逆转”,让正义得到了伸张,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每一笔货款的追回,都彰显了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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