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源于原告史X与被告巩X1的婚约纠纷。20xx年双方相识相恋并同居,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后,被告巩X1与其父亲巩X2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77000元彩礼才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依约转账,但此后被告始终推脱登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且被告拒不退还彩礼。这使原告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其辛苦积攒的钱财面临损失风险。此时,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永强律师处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婚姻家庭诉讼经验,第一时间与原告全面沟通案件细节。他曾承办200余件婚姻家庭诉讼案件,熟悉离婚纠纷等各类核心家事案件处理。基于此,他系统梳理全案事实,固定了银行转账记录、婚约磋商过程、恋爱同居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结合当地婚约习俗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为后续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案涉77000元系身体损害补偿款,并非彩礼”的核心抗辩,王永强律师结合自身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从款项给付的时间节点、给付前提以及当地婚约彩礼的普遍习俗等方面,完整论证该款项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使被告的该项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难以被法院采信。
对于被告巩X2提出的“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王永强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彩礼款直接转入巩X2名下账户且次日被支取,而巩X2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未被支取及款项由巩X1实际占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彩礼给付习俗,说明一方近亲属接收彩礼依法负有共同返还义务,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
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多项款项扣减主张,王永强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作出精准区分与应对。对于不同类型的费用,他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明确哪些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哪些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哪些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全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20xx)鲁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巩X1、巩X2共同向原告史X返还彩礼款58337元,二被告按期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王永强律师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所创始合伙人等,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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