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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ZXX、XXX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他们以挖掘机归自己所有为依据,认为该工程款是挖掘机的孳息。一审法院也据此认定QTT、XXX占有工程款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被告QTT的初始困境在于一审已作出不利判决,且原告有挖掘机所有权这一证据。核心证据缺口在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由QTT与XXX实际承揽施工,与原告无关。
王策律师选择从事实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方向切入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王策律师指出案涉工程由QTT与XXX实际承揽施工,与被上诉人无关,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非挖掘机孳息。一审仅以挖掘机归被上诉人所有即判令返还,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工程款归属的论证。王策律师强调QTT与XXX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案涉工程款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且二被上诉人无书面承包合同,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而原告方坚持认为挖掘机所有权决定工程款归属。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挖掘案件事实,找出实际施工、管理等关键事实,证明款项归属的合理性;二是精准分析法律适用,指出对方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三是对对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找出证据漏洞,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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