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倩律师曾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张女士主张被告李先生偿还借款。2019年1月22日,李先生欲承接一家足浴会所,向张女士借款,张女士代李先生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同日,因李先生租赁房屋,张女士又代其支付了27500元房租。李先生向张女士出具借条,确认借到77500元。之后李先生仅偿还了20000元,余款未还。张女士委托严倩律师提起诉讼,诉求为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要求李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代李先生向案外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房租,李先生向张女士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女士可随时要求李先生还款,李先生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其已偿还的款项应予扣减,法院对张女士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然而,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女士要求李先生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女士可要求李先生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女士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这一结果与张女士诉求的利息部分存在差距,预期的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利息未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点
结案后,严倩律师重新整理材料时发现,问题出在借条上。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这直接导致法院无法按照张女士诉求的年利率6%及起始时间来判定利息。虽然张女士与李先生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有借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利率约定的缺失使得利息诉求部分缺乏有力依据。
调整后的做法
此后,严倩律师在代理同类民间借贷案件时,增加了借条利率审查环节。在接受委托后,会仔细查看借条是否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如果借条未明确约定,会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补充相关利率约定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双方对利率有过约定的材料。若确实无法补充证据,会提前告知当事人利息诉求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利息诉求。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严倩律师代理原告王女士追讨借款。在接受委托后,严倩律师首先审查了借条,发现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率。严倩律师及时与王女士沟通,王女士提供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双方曾口头约定年利率为5%。严倩律师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利息诉求,避免了类似前案中利息诉求不被支持的问题。通过增加借条利率审查环节,严倩律师在后续案件中更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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