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XX时X分许,在盐城市区世纪大道XX,HX驾驶轿车转向不当,和W某驾驶的C某所有的轿车、S某驾驶的轿车连环相撞,W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HX负事故全部责任,W某、S某无责任。C某的车是20XX年X月新购的,总价款XXXX元。事故后A公司核定车辆修理损失XXXX元并完成赔偿。可C某觉得,这是使用仅半年的新车,事故后严重贬值,就起诉要求HX赔偿车辆贬值损失XXXX元及鉴定费XXX元。
HX的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修理后价值降低的减值损失不予赔偿。一审法院委托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贬值损失,确定为XXX元,一审判决HX全额赔偿。HX不服,以“车辆已修复无贬值、评估报告无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案子进入二审。
沈玉玮律师接受C某委托后,全程代理一审、二审诉讼。沈玉玮律师围绕“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赔偿责任应由HX承担”的核心思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沈玉玮律师举证证明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案涉车辆是购置仅半年的新车,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就算修复了,车辆安全系数、美观度、使用价值都受不可逆影响,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不是非得车辆交易才有贬值,HX作为全责方,得全面赔偿。
针对HX对评估机构资质、评估基准日的异议,沈玉玮律师举证证明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经营项目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有法定评估资格。评估基准日确定没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都没重大调整,没加重赔偿方负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HX与A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免责,这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法,对双方有拘束力,C某也没让保险公司担责,所以案涉贬值损失得HX单独承担。
二审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这些代理意见充分举证、严谨说理,针对HX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形成完整的维权论证体系。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不采信HX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C某新车事故后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应支持赔偿;评估公司有资质,评估结论能定案;保险合同免责约定有效,保险公司不用担责。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二审判决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还得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XXX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都由HX负担。
一开始C某担心拿不到贬值损失赔偿,现在不仅全额获赔,还让对方承担了相关费用。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抓住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赔偿责任主体明确这几个核心问题,围绕这些充分举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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