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蓝公司)因工程需要,于2022年11月11日与莆田某建材公司(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154034元。然而,春公司经多次催促,始终未交付任何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蓝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交付货物,春公司仍未履行,这让蓝公司陷入了既未拿到货物,又损失了货款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蓝公司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的第一步工作就是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梳理出完整证据链。他清晰地区分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在诉讼中,春公司辩称已按照蓝公司指定,将款项141711元退还给第三人曾X,且已开具发票,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但冯从福律师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曾X、柳X曾参与合同签订及现场接货等事宜,但不能证明原告曾授权曾X、柳X代为收取退款。这一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定性,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策略方面,冯从福律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当被告辩称“已退款给第三人”时,他迅速锁定“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这一关键,通过举证原告从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从未指示被告向第三方账户退款,成功瓦解被告的抗辩。同时,他利用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表见代理或有权代理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授权收款的证据,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无权代理。
此外,冯从福律师还善于根据庭审情况动态调整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根据被告自认“从未交付货物”以及原告实际未收到任何货物的事实,他及时将诉讼请求从126314元变更为全额154034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同时,他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均由被告负担。
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