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5月8日,王X入职XX公司做铣床工,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29日。2023年6月27日,公司因设备搬迁通知次日放假调班。6月28日至30日,王X到公司车间,在工作群发工作日志照片,要求通电保障工作。公司认为王X拒不服从安排、阻挠搬迁、造谣生事,于7月1日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王X认为公司违法,还存在未及时续签合同和克扣工资问题,委托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的魏艳梅律师申请劳动仲裁。魏律师在昆山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执业近10年,承办过百余件劳动争议案。
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工资差额及部分二倍工资差额,驳回赔偿金请求,王X不服提起诉讼。公司主张王X存在“阻挠搬迁、散发煽动性文字”等违纪行为,还依据《就业规则》解除合同,但该规则是否对王X有约束力存疑,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履行法定程序也不确定。另外,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需确定,2022年4月疫情期间工资差额也需解决。
魏艳梅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采取了多项策略。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和现场视频,证明王X无违纪行为;指出公司《就业规则》未向王X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强调公司单方解雇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依据《劳动合同X实施条例》,确定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截止时间为6月8日;主张2022年4月疫情期间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法院认定王X不存在违纪行为,《就业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解除合同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为王X追回共计9.6万余元。
魏艳梅律师长期认为,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示、解除程序合法性以及工资支付等问题是高频漏洞。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用人单位应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遇到权益受损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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