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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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规定的

一、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规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在我国相关的组织传销罪是严重的违法案件,我国的办案机关根据相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相关的犯罪人员根据案件的相关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和人民的经济财产的安全的相关的和平,处理这类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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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怎么判?
《刑法》第224条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会立案追诉,整个传销资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会加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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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组织领导人员组织活动罪
[律师回复] 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领导活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的规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第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第四,造成参与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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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组织领导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行为。
三、关于组织、领导行为主体的界定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四、组织领导非法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五、法律条文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组织领导活动罪量刑标准:[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组织领导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行为。
三、关于组织、领导行为主体的界定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四、组织领导非法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五、法律条文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组织领导活动罪量刑标准:[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领导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罪有什么区别吗 组织、领导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在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罪与非法经营罪在客观表现方面可能会发生竞合,但事实上组织、领导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较大的区别。 从犯罪主体上看,组织、领导罪必须是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主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从犯罪主观方面上看,组织、领导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和故意,即明知本罪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积极的组织和领导。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从犯罪客体上看,组织、领导罪的客体是财物和经济社会秩序,是否取得财物不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从犯罪客观方面上看,组织、领导罪的客观方面是形成了一定的层级,采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或者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和服务骗取他人财物,并分层级进行提成。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或者结果犯,根据202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达到一定的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组织、领导罪是行为犯,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领导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则在较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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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组织传销能判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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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与非法经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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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村有一个亲戚现在组织领导了传销,被人给举报了,有组织犯罪判多少年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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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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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大伯他是一个领导,但是为了一己私利我大伯他组织了传销,我大伯他已经被抓了,所以想问一下领导组织传销罪会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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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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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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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在家人的了解中,是一直在外面工作的,每年回家也会给我们留下很多钱,但是关于他的具体工作是什么不太了解,后来警察来家中,才得知哥哥一直在外组织领导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庭审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一)并未组织、领导整个恒大片区八个团队。
1、被告虽担任恒大片区八个团队能力总监,但此系高层安排,非自己主动请缨,积极从事。该片区组长之下其他窗口,如申购统计、教育总监、教育总监配合、自律总监、自律总监配合、经晨总监亦均系高层老总直接指定及任命,所有人员实行轮岗制,不定期更换人选,被选定的人员只得服从,必须执行,不能拒绝。
2、能力总监仅为虚名、挂名而已,并无实权。在这短暂期间,被告每天从事的工作仅为打电话,上传下达。高层有什么决定、指示或要求,其与其他窗口,反馈给下面,作用类似于传话筒性质,其自身并无对片区能力管理方面的决定权,也没因此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
3、从201×年×月×日至案发的同年同月×日,被告担任片区能力总监的时间较短,仅二十三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因此,自始至终,被告一直处于受人领导、受人指挥、受人安排和管理的状态,而非组织、领导了恒大片区八个团队。
(二)被告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未达120人以上。
起诉书指控恒大片区八个团队参与传销人员累计425人,是根据每个团队自律总管对其所在团队统计后所得出的结论。但本辩护人认为,该数字不具有准确性。
1、众所周知,传销组织若想发展壮大,参与人不断增加是重要方式,他要求新人源源不断充实进来。本案传销组织管理松散,不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流动频繁,流失严重,参与人员为尽快获得提升,直至升级为老总级别,便产生了虚报人数,故意拔高人数的情形;或者借用别人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自己出资购买份额。比如,被告团队下面的××,因发展不到下线,便借用两案外人的身份证,由被告出资,让××获得上升机会。诸如此类,八个团队中比比皆是。
2、是否有425人参与传销,值得商榷。我们没有看到425人的身份信息,如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社保证等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证件;有证件的参与人又有多少是自愿加入,而非将证件给他人使用;参与人员有无申购单或申请书,有无转账给上层人员的转账凭证,有无学习记录、上课记录及个人总结,有无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参与人员证言,及参与传销活动的其他痕迹。若仅有姓名,无法确定此人是否存在,更不能认定其是否参与传销。故,在认定恒大片区参与传销人员的人数问题时,应在查明上述事实基础上,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剔除。 但通观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直接认定为参与人员为425人,或者超过120人,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事实。
(三)关于收取传销资金金额问题。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传销资金数额累计约200万元,亦属事实认定不清。既然无法从证据角度认定参与传销人员人数,就无法确定参与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此200万元系仅根据被告的供述与辩解,亦或是公诉机关自己推断而来。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要求查明被告人获利情况及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的侦查提纲,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回复,也能反映出两机关在该问题上模棱两可的状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公诉机关对被告收取200万元传销资金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四)被告未曾因传销活动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未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综合以上四点,按照公通字〔2013〕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二、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团队参与传销人员人数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该团队先后有32人参与传销的证据不足。根据公安机关向团队成员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证实该32人的姓名及身份。至于×××绘制的传销图,其中存在大量“不知姓名”的人士,也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加之××名下的两人,是用其身份证办理虚假申购,被告出资,并非自己的下线。图中提到的××在案发时已超过50周岁,不符合该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年龄在22至50周岁的规定。因此,公诉机关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团队累计有32人参与。
(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自始至终坦白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并无隐瞒,且当庭表示认罪,后悔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给家人、给亲朋带来的伤害,态度诚恳。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邀约参与进来,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报着骗钱的目的加入。作为一个地道的农民,发展其妻子作为下线,并投入其全部积蓄,获利数额尚不足以支付平时的生活开支。直至晋升为直总后,才怀疑自己上当受骗。本想退出,但考虑到下面人员的境遇,目前的现状,也只得苟延残喘。如今自己身陷囹圄,家徒四壁,受害人经常上门讨债,家人为此苦不堪言。
(四)被告人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五)被告目前的境遇跟国家有关部门的放任也有一定关系。整个大恒大片区及其他片区如此之多的外地人,吃喝拉撒,转账汇款,开会聚集,相信当地政府及其部门不可能不知道一点讯息。既如此,应早点介入,告知其行为违法性,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将其遣散回家。而非在起初阶段放水养鱼,放任不管,任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通过刑事追究的方式进行打击。 综上所述,做为被告人被告的辩护人,我们建议合议庭充分注意上述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徐某,在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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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加入了传销组织中,那么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传销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呢?请告知,谢谢
[律师回复]
一、取保候审的比例
  通过统计,笔者一共找到247篇广东地区的网络传销案例,其中在45篇判例中,司法机关对部分或全部被告人或上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比例约为18%。
  
二、取保候审的阶段
  在这45篇裁判文书中,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有32起,由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有13起;在这些材料中,笔者没有找到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判例,也没有找到人民检察院将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判例。
  从上可知:
  
1.取保候审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及审判阶段,决定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也享有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是其通常不会主动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希望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应将精力集中在侦查阶段及审判阶段,而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2.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那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不管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有问题的还是没问题的,检察院通常不会干涉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将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这也就是说如果原来是逮捕,则审查起诉时也将处于逮捕状态,如果原来是取保候审,则审查起诉也将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了,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不需要与检察院进行充分沟通,就可以继续保持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类型与理由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在犯罪情节较轻,知罪、认罪的前提下,同时在案中具有从犯(自首、立功)情节的,可能取保候审;如果具有上述情节之二以上,或者除了具有上述情节之一以外,还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之一以上的,取保候审的机率将会更大,而且这些情节越多,取保候审的机率越大。
  首先,何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严重”是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就是说,网络传销案件的量刑幅度分为两个档次:情节较轻的(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20人以下并收取资金250万元以下),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20人以上或收取资金250万元以上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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