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28日晚,对在校学生栗X来说是个噩梦般的时刻。课间上厕所时,他与闫X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使栗X后退踩空掉入旱厕受伤。随后,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学校面临着可能的赔偿困境。
此时,学校委托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的马朝丽律师。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十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她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
首先,马律师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收集。她深入学校,查阅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宣传资料等,以此证明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同时,她实地查看了事发的旱厕,收集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的证据,以应对原告可能提出的安全隐患质疑。马律师还向学校老师、学生了解事发经过,获取第一手证人证言,证明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
在庭审策略方面,马律师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明确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她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从学校定期开展的安全教育到事发后的及时调解,一一列举学校所做的工作,强调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事后协助义务。
经过马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的安全教育和专题教育表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到位;冲突的突发性和隐蔽性使学校无法预见;学校在获知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告和闫X监护人分担。
马朝丽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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