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报酬拖欠问题时有发生。原告LX自20XX年至20XX年期间,为被告株洲市A公司承接的多个项目提供施工资料整理等劳务。双方对账结算后,被告仍有欠款,但一审法院却不合理酌减了部分金额,这让LX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L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提起上诉。
张双意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她毕业于湖南大学,本科学历,在执业过程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不过在这次的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案件中,她同样展现出了专业实力。
接受上诉委托后,张双意律师紧扣证据效力、意思自治、合同相对性三大核心,构建了严谨的上诉方案。她重点提交盖章结算单、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XXX小学项目劳务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无权擅自酌减。同时,她明确T某系挂靠A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应由A公司直接承担付款责任。她还指出一审法院以“市场行情”为由酌减劳务费违反民法典自愿原则与证据规则。并且精准计算金额,固定诉请。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全额改判。撤销一审酌减结果,改判A公司支付LX劳务费X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A公司承担。
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多方面的价值。面对一审法院的不合理酌减,她以扎实证据与精准法律观点,为当事人追回被克扣的款项。在建筑行业“挂靠用工、拖欠工资”高发的情况下,她明确被挂靠单位直接担责规则,维护了弱势群体权益。她坚守证据为王,维护了契约精神。本案也成为了建设工程资料员工资、挂靠用工责任、结算单效力三类争议的经典判例,为同类劳务维权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胜诉路径。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