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方是一名外卖骑手,他所属的公司虽然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也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但麻烦的是,我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8万余元,与肇事方、其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了很久,都没有结果。我咨询过其他人,有人说这种情况很难拿到全额赔偿,让我别抱太大希望,这让我感到十分无助和担忧,觉得这赔偿款可能就打水漂了。
后来,经朋友介绍,我找到了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了解到马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201202510956400,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经济犯罪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同时在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人损等案件上也有丰富实践,在公司法领域承办案件也达百余件。这样丰富的履历让我眼前一亮,觉得找到了救星,便委托他帮我处理这起案件。
委托马律师后,他迅速开展工作。接手案件的第二天,他就在律所仔细研究我提供的所有材料,花了整整一下午的时间,精准锁定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这两大核心争议点。这个动作让我看到了他的专业和高效,也让我心里踏实了不少。之后,在准备一审诉讼时,马律师多次到法院附近的咖啡馆,和我一起梳理证据,针对我的各项损失进行详细的计算和举证。他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我各项损失3.48万余元。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59万余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由其承担。马律师得知后,马上在律所组织团队进行研讨,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从法律规定、条款性质、司法判例等多方面展开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案涉特别约定条款实质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审开庭时,马律师据理力争,他的每一个观点都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我成功获赔全部3.48万余元赔偿款。这笔赔偿款对我来说意义重大,它不仅弥补了我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也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力量。马律师用他的专业和努力,帮我维护了合法权益,让我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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