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起诉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66万余元,并将公司股东等人一并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主张利息、律师费等。原告认为,股东存在代收代付行为,应认定财产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围绕股东的代收代付行为,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股东这种行为导致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当事人作为小股东,面临着巨大困境。一旦被判连带,将面临直接偿付66万的巨大风险。而且原告指出的代收代付行为,表面上对被告极为不利,被告在证据方面也存在缺口,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代收代付属于职务行为,以及不存在财产混同。
吴磊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吴律师提出了一系列反证和法律观点。第一,当事人仅为登记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仅从事销售岗位工作;第二,其个人账户收款、付款均系受实际控制人指示的职务行为,属于代收代付,并非个人使用,不构成财产混同;第三,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第四,原告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第五,债务主体是公司,应由公司独立承担,律师费、违约金等亦与股东无关。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记录、转账备注、岗位职责说明、实际控制人责任承诺等证据,以证明当事人仅为职务行为,与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
在庭审中,原告重点强调股东的代收代付行为构成财产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吴律师则对原告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例如,对于原告出示的股东代收代付转账记录,吴律师指出,转账备注明确显示是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指示进行的代收代付,结合微信记录和岗位职责说明,足以证明这是职务行为。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不能仅凭代收代付就认定财产混同。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吴磊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认定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全部债务由公司承担,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当事人身份和行为性质,证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二是关注法律规定,如股东出资期限等,利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辩护;三是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则被告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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