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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绥中县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梁某称被告绥中XX公司因经营周转需求,由被告宁某向其借款200万元。梁某分三笔转账给公司,其中部分备注“口罩投资款”,部分备注“借款”,之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然而被告宁某辩称该款项为投资款,且声称不认识原告。在此情况下,款项性质难以确定,原告面临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委托。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针对款项性质这一关键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梳理。首先,隋常有律师收集了原告梁某的三笔转账记录,包括转账时间、金额及备注信息。虽部分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有一笔明确备注“借款”。其次,重点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此外,隋常有律师还调查了口罩项目的审批情况,证实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未投入生产,说明不存在实际的投资经营行为。通过这些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款项为借款而非投资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和宁某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此案表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时,转账备注虽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书面借款协议等关键证据更为重要。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有助于准确认定款项性质。隋常有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庭审应对,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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