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定卢XX构成诈骗罪,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对其诈骗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庞秋萍律师在案件中的不懈努力。庞秋萍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6年经验,在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当接到卢XX涉嫌诈骗罪及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时,她初步判断卢XX在诈骗罪方面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卢XX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无具体被害人,也无财产损失,不符合入罪标准。
在证据收集方面,庞秋萍律师遇到了难点。由于案件涉及境外诈骗窝点,相关证据获取困难。她通过与卢XX及其家属沟通,了解到卢XX自动投案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她收集了相关的投案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卢XX构成自首。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卢XX是否构成诈骗罪。控方认为卢XX赴老挝金三角诈骗园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出境滞留诈骗窝点超30日,应认定为诈骗罪。庞秋萍律师则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卢XX客观未实施诈骗、无具体被害人、无财产损失、不符合入罪标准的专业法律意见。在法院认定卢XX有罪后,庞秋萍律师全力主张卢XX的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她指出卢XX在诈骗团伙中仅起到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从轻处罚。最终,庞秋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推动法院对卢XX诈骗罪减轻处罚,实现了当事人在法定幅度内的最优量刑结果,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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