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务工人员唐X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协助转移的资金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微信号提供给他人使用,通过抢红包的方式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22400元,从中获利210元。案发后,唐XX主动到案,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相关人员谅解。公诉机关以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唐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完成剩余退赔、退出违法所得后可适用缓刑一年。唐XX委托了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的黄昊镔律师担任辩护人。
黄昊镔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唐XX,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查涉案证据。结合本案法定从轻情节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制定了“认可定性、强化从轻情节、全力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
首先,精准研判案件定性,明确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放弃无效争议,聚焦辩护核心,推动法院采纳缓刑建议,实现非监禁刑处罚。其次,全面强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重点论证唐XX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唐X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再者,突出从犯地位,提出唐XX在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中仅提供微信号、协助接收转移资金,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最后,补充酌定从轻情节,重点强调唐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明确,请求法院结合上述情节,采纳缓刑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庭审中,黄昊镔律师全面阐述辩护意见,重点论证唐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初犯偶犯、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提交相关退赔凭据、谅解书等证据,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黄昊镔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可唐XX的各项从轻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同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是明确了在案件辩护中,精准把握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重要性,能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二是展示了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在量刑中的积极作用。三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获得从轻、从宽处理。四是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思路和策略示范,即聚焦缓刑适用核心,全面挖掘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
从司法实践意义来看,这起案件反映出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时,越来越注重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节,包括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对于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的认定和适用标准也在不断明确和细化,这有助于推动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该案件也提醒犯罪嫌疑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悔罪,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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