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6月,XX县XX镇红丰村永林种养专业合作社与当地7个小组签订山地流转合同开发扶贫基地。同年7月底,钟某找到被告人黄某,由黄某向红丰村提出承揽砍伐基地山场林木转售,得到同意。9月中旬,黄某与钟某雇请挖机修路挖断村民饮水管遇阻工,被告人冯某出面提出参与砍树要求获答应。四人以特定方式分工合作,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共出售原木635.9072立方米。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964.0786立方米,办理了四张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总蓄积为678.44立方米,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为285.6386立方米。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冯某、邱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各49986.75元,黄某退缴违法所得49986.75元。公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对冯某、邱某、黄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三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之后变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朱建波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办理无罪案件20余件,重大刑事案件30余件。在冯某滥伐林木案中,朱建波作为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自身熟知公检法办案流程和思维的优势,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在辩护过程中,朱建波强调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从轻处罚的因素。他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邱某、黄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雇请工人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不存在主从犯之分。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鉴定费,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邱某、黄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来说,获得缓刑判决意味着不用实际服刑,能更好地回归社会,这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也体现了朱建波律师在案件中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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