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与“借款”之争隋常有律师为当事人全额追回200万元

最新修订 |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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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
隋常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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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9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电话:18502417946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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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隋常有律师所在的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将原告的200万元款项抗辩为“投资款”,隋律师通过《借款协议》等证据,论证该款项应认定为“借款”。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本案明确了在有书面借款协议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投资合意时,款项应认定为借款的裁判规则。
“投资款”与“借款”之争隋常有律师为当事人全额追回200万元

款项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一字之差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投资款”意味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而“借款”则是到期需偿还本金及利息。一旦款项被认定为“投资款”,投资者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隋常有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为这类争议给出了实战结论。

原告梁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被告宁某。XXXX年,被告绥中某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被告宁某作为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XXXX年X月X日、X月X日分三笔共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0万元,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一账户。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上述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并有双方签字盖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于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绥中某公司同意与宁某共同偿还该借款200万元,但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隋常有律师进行了以下反击:

1.依据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XXXX年X月X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书面《借款协议》具有重要法律效力。该协议明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这是认定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

2.缺乏投资合意: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投资通常需要明确的投资条款、风险分担等内容,而本案中并无此类证据。

3.项目未获审批:口罩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未能投入生产。这进一步说明该款项并非用于正常的投资经营,不符合投资款的特征。

综合以上几点,隋律师得出最终法律结论: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被告负有还款义务。

判决结果

绥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00万元款项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汇入三笔款项共计200万元,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结合《借款协议》以及被告未提供充分投资证据等情况,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最终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同时,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驳回被告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随意混淆“投资款”和“借款”的概念。一些人认为只要款项有备注为“投资款”,就可以逃避还款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有书面借款协议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投资合意时,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这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随意以“投资款”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和投资者来说,在进行资金往来时,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协议,明确款项性质,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隋常有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梳理《借款协议》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清晰论证款项性质;在庭审策略上,有效应对被告的抗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隋常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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