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二审新证据,深圳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济南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二、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XX公司支付垫付款180200元。三、驳回济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鹿静律师的专业付出。鹿静自2009年开始执业,在建设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在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鹿静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明确双方的合作范围。济南XX公司主张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利润进行分配,但鹿静律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认为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合作项目是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
在证据收集方面,鹿静律师面临诸多难点。一方面,需要收集证明合作范围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的证据。她向中XX公司调查了解情况,获取了对账单等证据,证明销售中心和示范单位是两个不同的项目。另一方面,对于济南XX公司主张的垫付人员工资问题,鹿静律师需要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她通过核查领取工资的工人出具的收条和出庭证言等,确定济南XX公司实际垫付款金额为180200元。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合作范围的界定和垫付工资款的认定上。济南XX公司坚持认为合作范围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且垫付工资款为20万元。鹿静律师依据《合同X》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指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合作项目,济南XX公司未能举证其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投入了资金或者实施了技术管理工作,应认定合作范围不包含该工程。对于垫付工资款,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实际金额为180200元。
在关键环节上,鹿静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扭转了局面。她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清晰地界定了合作范围,使得法院最终驳回了济南XX公司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利润的诉讼请求,并纠正了一审对垫付工资款金额的认定,为深圳XX公司挽回了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