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玉玮,在当地法律圈小有名气。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从2014年开始执业,到现在承办的案件已经超过千件了,其中刑事类案件有200多件。他还拿过2018-2020年律伴中国好律师全国最佳口碑奖。
被告单位是江苏A公司,被告人LX是公司实际经营人。公诉机关指控,从20XX年起,LX因为公司经营缺钱,用月息X分至X分当诱饵,向亲戚、朋友、公司员工等58人吸收了4700多万元资金。到20XX年X月X日,已经付了本息4300多万元。公诉机关觉得被告单位和L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数额巨大,得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立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沈玉玮律师担任LX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了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LX实际吸收资金是4XXX万元,其中A公司和LX一起借款、担保的金额有2XXX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在了公司生产经营和还本付息上。案发后,L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就到案了,还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也得到了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沈玉玮律师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他先否定了借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出所有借款对象都是LX的亲戚、朋友和公司员工,属于特定关系人,不是社会不特定公众,这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要件。
接着,他又否定了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要件。他说就算有“口口相传”的信息传播,对象也只是集资行为人和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及其亲友,传播范围没突破特定圈层,没形成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效果,不符合宣传要件。
沈玉玮律师还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出发,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结合借款对象特定、传播范围可控等事实,主张L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和公诉机关激烈辩论,把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结合得很紧密。虽然他的无罪辩护意见没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为后续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打下了基础。
最后,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L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还责令被告单位和LX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一开始,LX担心自己会被判重刑,结果法院考虑到案件里的诸多从轻情节,比如L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等,给他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个结果和他最初担心的重刑比起来,好了太多。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沈玉玮律师精准抓住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从事实出发提出辩护意见,还挖掘出了案件里的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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