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本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却不慎陷入了一场法律危机。在求职过程中,他被“兼职办卡、日结500元”的虚假招聘信息所诱骗,不仅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还让同学也出售了银行卡,一共5张。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高达32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王X移送起诉。此时的王X犹如置身于黑暗之中,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恐惧和迷茫。
在这个关键时刻,王X委托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丁子宸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专精于经济犯罪类案件,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1件。
丁子宸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步就开始全面收集证据。他调取了王X的求职记录、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王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仅仅是被“高薪兼职”所诱骗,根本不知道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这有力地证明了王X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在庭审准备过程中,丁子宸律师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情形。他迅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申请排除该非法供述。同时,他还提交了王X未参与网络诈骗、未获取大额违法所得(仅获利2500元)、未接触上游犯罪人员的证据,以此论证王X的行为未对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这一系列动作,充分体现了丁子宸律师在证据收集和庭审策略方面的专业能力。
此外,丁子宸律师还结合最高检“对青少年、应届毕业生涉两卡案件坚持慎诉、少诉”的指导意见,提交了王X的毕业证、无犯罪前科证明,论证王X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王X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王X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帮信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得以顺利就业,没有留下犯罪记录。
丁子宸律师始终秉持着“以法为基,以辩为器,恪职守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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